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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法_废品回收增值税管理法

日期:2013-12-23来源:未知发布人:钢铁侠 阅读:0

现行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及目前各地对用废企业税收征管不统一,给基层的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各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及用废企业的税收征管不统一是税收管理的难中之难,因此,笔者认为对统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已到了关键时期。

一、废旧物资的产生及流转现状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加工物品。财税字(2001)第0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已作明确。在现实中不难发现,涉及比较多的废旧物资主要有废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玻璃、废纸等等。目前,废旧物资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城乡居民在生活消费中所产生的;

二、在房屋拆迁、废弃家用电器、报废车船等拆旧中所产生的;

三、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产生的,以废纸箱居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中所产生的,以废书报居多;

五、各类建筑工地报废废弃物资;

六、各类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及报废的材料和机械设备等。

现在的收购模式一般为个人或个体收购者转乡村、街道直接收购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份商场等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然后,这些收购者卖给街道或乡镇上的收购站,街道或乡镇收购站再买给县、市的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回收公司再卖给其他回收公司或用废企业。拾塃者和拆旧业者的废旧物资也大多是卖给街镇上的收购站,再通过几道环节,最终到用废企业。用图表表示如下:

个人或个体收购者、拾塃者和拆旧业者--街道或乡镇收购站--县、市的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其他回收经营公司或用废企业

事实上,一方面,个人收购或一些街道、乡镇的个体收购者大都是临时经营者,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另一方面,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不享受免税。所以一方面,大都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不想领用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以逃避纳税;另一方面,因为他们是临时经营,也无法领用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而一些县、市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事实上无法从居民个人手中直接收购废旧物资,只能从个人收购者、个体收购者或街道、乡镇收购站那里购买。而政策上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在收购环节上只能收购城乡居民的废旧物资销售时才可以免税,而且收购有金额与次数量的限制,事实上,他们做不到。这样就造成了目前很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与运转的现状。也造成了少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利用各地区管理上不统一的漏洞,采取暗箱操作,通过外省市进行开票销售,造成了代开票的现象。所以,目前的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既不利于废旧物资的正常流转,也不利于用废企业正常用废,更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与国家鼓励废旧物资的利用和再生的政策也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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