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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也有隐私 媒体应该如何报道?(3)

标签:娱乐八卦日期:2016-02-22 23:15小编:好男人热度:

新闻乐于报道公众人物的隐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其隐私权,在牺牲掉涉及公众利益的个人隐私之后,他们仍拥有一定范围内的隐私权,姑且可以称之为“剩余隐私”。在一些涉及隐私的报道中,记者如果拿不准是否对公众人物造成侵权可以就事件本身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并征求同意后再报道。这不仅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一个体现,也可以构建新闻从业人员和公众人物积极、互信的良好关系。毕竟,二者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相互依存的关系。


3.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隐私权界限,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更小。现实中,新闻媒体也不应因害怕吃官司,而对公众人物应当进行报道和披露的“隐私”视而不见,或者报道时畏首畏尾。在报道中,更不能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公众人物隐私的范围。媒体应当坚信,只要报道属实,涉及到公共利益,不管当事人如何掩盖与阻挠,媒体都应该坚持曝光真像。这样,才能彰显新闻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从而实现新闻价值,吸引和留住受众。虽然我们说公众人物的隐私范围比一般人要小,但有几项基本的隐私区域是传媒不应触碰的,其中包括:私生活区域(个人住宅、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网络空间的私生活区域等)不受侵犯;信息安全、通信自由不被干扰;与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与公众合法知情权无关的私事受到保护。


当然,除了以上几点,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新闻立法规范,营造健康的媒介环境等举措也同样重要。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处理好,媒体的新闻报道既不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兴趣与知情权也许就会简单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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