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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也有隐私 媒体应该如何报道?

标签:娱乐八卦日期:2016-02-22 23:15小编:好男人热度:

传媒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失范及对策研究


邵明亮


(南京师范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摘 要: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其享受了许多普通人享受不到的社会公共资源,使得其自身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密切关联。一方面,公众有知晓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其隐私权。但是,基于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并未完善;因此,属于公众人物隐私的界定存在模糊和争议区域,从而导致公权和私权产生冲突。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权)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了当今“娱乐化时代”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普遍性社会现象和媒介议题。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报道失范


最近几年,诸如“狗仔队跟踪某天王被暴打”、“知名导演住宅被曝光大骂记者”等娱乐圈名人与新闻媒体因个人隐私遭侵犯而引发冲突的事件不在少数。当人们在早已告别了2008年沸沸扬扬的“艳照门”明星隐私泄漏事件之后,2014年3月又爆出了演员文某的“出轨门”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演员黄某某嫖娼被抓又成为5月新闻关注的热点头条。接连发生的类似新闻事件,再次引发了新闻界和法律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思考。如果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媒体理所应当对新闻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报道,从而使得新闻价值能够得到真正的体现。而很多时候,涉及个人隐私的新闻事件,则要求很多讯息不能报道。但是,由于公众人物所享有的知名度,他们肯定会成为传媒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好奇心和窥探欲,公众人物的隐私更成为了外界乐此不疲的挖掘对象。


一、自然人属性决定公众人物享有隐私权


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所接触的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成员,他们或者拥有显赫身份,或者掌握重要职权,或者能够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偶然介入某些重大事件而受广泛关注”[1];如社会名流、娱乐明星、网络大V等都应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


新闻价值的五大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显著性”,主要指新闻事件的受关注程度与涉及的人物、组织或地区的知名度有关。因此,新闻报道中涉及的人物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受关注程度就越高,新闻价值就会越大。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将新闻的显著性同公众人物画一个等号。


在处理涉及一般人隐私的新闻事件时,多数媒体会出于对当事人和法律的尊重,在报道中采取保护个人隐私的报道手法。但是对于公众人物,在我国媒体尤其对非政界人士的隐私处理上(本文主要探讨的也主要是非政界人士),多数媒体的做法却恰恰相反,经常会忽略了公众人物适当、合理的隐私权,进而做出一些损害当事人利益和违背法律的事情来。


目前,国内媒体对于涉及公众人物隐私的新闻事件,经常采取“偏向一方”的报道方式。有时候,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口号在面对媒体侵权行为时会显得苍白无力。这一点,在我国的港澳台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八卦”、“狗仔”文化经常会占据媒体报道的很大篇幅,而且媒体、读者都乐此不疲。


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也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认为并不能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他们就有义务让大家知道自己的隐私。“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2]”因此,新闻媒体不具有剥夺他人隐私权的权力,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法律条款同样适用于公众人物。所以,毫无疑问,公众人物依法享有自己的隐私权!


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公众人物的隐私究竟该不该报道?如果可以报道,报道限制在哪一个范围内才算是合情合理?如果报道中发生隐私侵权,该如何去界定侵权程度?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可不可以实现平衡与调和?


二、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报道的情境分析


近年来,因新闻采访报道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事件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司法案件也由于国内缺少细致规范的新闻法而变得难于处理。在这类司法案件的审判中,无论是司法或者社会对处理的意见往往分歧较大。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即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个人私事,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指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私生活的秘密。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二,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干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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