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的位置:创意网 - 创艺资讯 - 娱乐八卦

公众人物也有隐私 媒体应该如何报道?(2)

标签:娱乐八卦日期:2016-02-22 23:15小编:好男人热度:

隐私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自己秘密不被知晓和公布的权利。而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新闻作品披露了公民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要件也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且包含他人隐私;第二,新闻作品内容直指或影射受害人;第三,行为人传播的新闻内容确有造成了受害人的精神或财产损失;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利之所以受到诸多限制,“是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到了较多的权利,他们必须牺牲另外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4]”一般情况下,社会设定的公民受保护的隐私区间与公民的公共事务参与度是成反比的。


一种情境是公众人物的隐私与社会公众有直接关联。公众人物有被依法赋予的隐私权,这是他们作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公民权利。但公众人物“是一个已经特定化的社会符号,他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影响到社会风气”[5],进而影响到公众利益,因而理应受到社会公共的舆论监督。


举个例子来说,在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中,克林顿并没有拿“个人隐私权受到了侵犯”为借口与媒体对抗。因为他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总统的隐私权就必须让渡于其国内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这个时候“维护公共利益”就成为了媒体进行类似报道的最佳理由。


另一情境就是媒体为了迎合读者猎奇心理,过分追求明星八卦,干涉甚至影响到公众人物的私生活,如此造成媒体侵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就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名誉损伤。像这种情况,就是媒体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加重视甚至置若罔闻的体现。事实上,公众人物除去身上的光环其实跟我们普通人并没有什么大的不同,他们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同样应该拥有私人空间,并理应得到他人的尊重。


三、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对策及原则


笔者认为,在新闻报道中要界定报道是否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必须要用两个标准来分析和评价针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


首先是新闻工作者如何获取公众人物“隐私”的问题。比如,记者正常报道明星们的生活不算侵犯隐私,但如果采取了非法和卑鄙手段跟踪、窃听来获取其私人信息,甚至进入其住宅收集信息,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间都会触犯法律。因此,方式合法是一个首要和最基本的要求。


另一方面就是准确把握一个“曝光度”的问题。关于这个“度”,笔者觉得应该是:不应该、也不能突破公众人物要求其私生活不受侵犯的合理、合法的底线。但是对于“度”的衡量,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所以以法理术语来解释新闻报道中应把握的这个“度”就有所不便,这也就导致了对“度”的解读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那么,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中的主要参与者,媒体在对其本人或相关事件进行新闻报道时,一定要体现理性——既不侵犯隐私权,又满足公众的知情与兴趣。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报道时,我觉得应该坚持以下几点原则做法:


1.切实维护和响应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众普遍关切。在现实中的某些特定条件下,即个人隐私危害到了公众利益的时候,法律会允许将一个人不想为他人所知的隐私公布于众,这是被允许且合法的。对此,马克思也曾作过类似的论述:“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害,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6]”


因此,当记者的新闻报道受到侵权指控时,媒体只要能够提供新闻报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免予指控。如果,新闻报道能够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即使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不仅不会受到处罚,而且会受到法律的鼓励、肯定和保护。


2.尊重公众人物的“剩余隐私”,采取报道时必要情况下可适当征询当事人意见。西方世界中,对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十分看重。《欧洲人权公约》中就十分明确的指出传媒应尊重公众人物合理的隐私。在我国,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同样是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个体现民主国家倡导的言论自由,另外一个则表明法律对人身权利的尊重。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