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集装箱瞒报危险货物:谁是港口作业委托人?

日期:2019-04-06来源:集装箱活动房回收发布人:破烂商机 阅读:0

原标题:集装箱瞒报危险货物:谁是港口作业委托人?

征稿启事

编者按

最近,广州海事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十大案例,其中一个案例是广州市润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港务局不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罚款处罚案。该案是一起集装箱内实际货物和申报货名不符案,危险货物烟花被以普通货物“五金”的名义办理了进港手续。广州港务局对原告予以处罚,原告不服,认为其系受他人委托办理货物手续,不属于作业委托人。最终,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行初9号判决认为:原告与港口经营人订立码头装卸协议,集装箱系凭盖有原告签章的还柜通知单办理港口作业委托,办理集装箱作业单的关键环节在于还柜通知单上原告的盖章。因此,原告系作业委托人,其违反了港口作业委托人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规定,广州港务局行政处罚正确。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日,广州粤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洋公司)与广州市挚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挚诚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粤洋公司委托挚诚公司运输货物、集装箱等事宜。

2017年3月23日,粤洋公司操作员许小姐通过QQ将粤洋公司的拖车单、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单(下简称达飞中国公司订舱单)、装柜地址、装柜联系人等信息发给挚诚公司业务员夏路,委托办理案涉货柜的运输业务。拖车单显示单号为SHZ2116752,装货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上午9点,装货地点为广州白云区朝阳村鸦岗大道安发货运市场A10栋65-69档。

挚诚公司业务员夏路接到粤洋公司的委托信息后,联系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提柜单和还柜通知单,将还柜通知单交给挚诚公司的员工郝贤奎到原告处办理重进业务,并按照挚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呈祥的安排,将提柜单交给司机单周平,由其负责运输。3月23日,单周平按提柜单要求至广州市弘运物流有限公司C场提取号码为TCLU5029324的集装箱。次日,司机单周平到广州市白云区朝阳村鸦岗大道安发货运市场装货,在集装箱铅封后将货物运到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码头。

3月23日,挚诚公司员工郝贤奎持达飞中国公司的还柜通知单到原告处办理重进业务。原告在还柜通知单上加盖其公章,郝贤奎凭此还柜通知单到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码头办理集装箱作业单(陆运重进),集装箱作业单记载:委托单位为原告,控箱公司为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装箱号为TCLU5029324CMA,提单号为SHZ2116752,货物名称为五金,货物库位代码0052011,封号F4384495。郝贤奎将集装箱作业单交给单周平。单周平将集装箱运至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码头闸口,凭集装箱作业单放行后将集装箱运至指定位置,后由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安排吊机将集装箱吊走。3月25日,单周平将案涉集装箱的过磅单发给夏路。

原告与挚诚公司签订了码头包干费月结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挚诚公司按照原告指定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作业委托,原告为挚诚公司代垫码头费,挚诚公司应严格按照货物的详细名称及化学名称向原告办理码头费托收手续,因危险货物瞒报、漏报或错报造成事故或损失均由挚诚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原告与广东中外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签订码头装卸协议,约定双方船舶业务、码头作业、进出口业务、集装箱及货物处理、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本案发生时,该码头装卸协议已经过期,由于新的协议还在起草,原告与广东中外运公司有关船舶业务、码头作业、进出口业务、集装箱及货物处理业务均按照原码头装卸协议办理。

2017年4月1日,被告接到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报案,称黄埔老港海关经抽查发现柜号为TCLU5029324集装箱内实际货物和申报货名不符,疑似烟花。后经被告黄埔分局及海关、公安等部门确认,案涉货柜装载货物实际为烟花。

被告于5月3日正式立案调查,6月9日出具违法行为调查报告(穗港局埔交罚案(2017)HP03号)。该调查报告认定,原告作为案涉货柜的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真实的货物名称、数量、危险性分类和应急措施等材料,将危险货物烟花以普通货物“五金”的名义办理了进港手续,违反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认定案涉货柜内货物属于爆炸类危险品,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影响,建议从重处罚罚款二十万元。6月12日被告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拟同意对原告作出二十万元行政处罚,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及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于6月19日现场送达原告。

原告于6月21日向被告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事实与理由。被告分别于7月13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并现场送达给原告。

被告于7月2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并制作听证报告书,报告书记载的结论和处理意见为:1.原告性质上是作业委托人,因其未履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义务,应予处罚;2.鉴于案发后原告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考虑到瞒报的烟花爆竹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建议对原告处罚十八万元;3.建议分局对原告提供的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查处其他可能的涉案违法行为。9月1日,被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现场送达给原告。原告于9月15日缴纳了罚款二十万元。

二、原被告观点以及法院裁判

原告认为:原告与挚诚公司是代理合同关系,原告仅仅代挚诚公司向港口经营人垫付码头费,挚诚公司才是实际的作业委托人。原告对涉案集装箱内的货物情况不知情,还柜通知单上的货物名称并非原告提供,原告没有谎报行为。

被告认为: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综合被告的调查情况,可确定涉案集装箱港口作业行为系在原告同意情况下且以原告的名义申报实施,其应属于被处罚对象。被告为了维护港口的安全形势,依法合规作出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并未对港口作业委托人进行定义,交通部2000年8月28日颁布施行的《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作业委托人,是指与港口经营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虽然该规则已经在2016年5月被废止,但该规则关于作业委托人的定义仍然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原告是否构成作业委托人的参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与港口经营人订立码头装卸协议,约定双方船舶业务、码头作业、进出口业务、集装箱及货物处理、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委托作业关系。据证人作证,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系港口经营人,该司与原告签订了码头装卸协议,原告系港口作业委托人,本案集装箱系凭盖有原告签章的还柜通知单办理港口作业委托,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只负责核对原告的盖章,不清楚本案存在除原告之外的包括挚诚公司等其他主体,对持有原告签章通知单来办理陆运重进手续的人员均视为原告的代表。此外,虽然本案系挚诚公司工作人员郝贤奎到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码头实际办理集装箱作业单(陆运重进业务),但郝贤奎并未以挚诚公司的名义,亦未向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披露挚诚公司,没有代表挚诚公司委托作业的意思表示,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亦将郝贤奎作为原告的工作人员对待,办理集装箱作业单的关键环节在于还柜通知单上原告的盖章,与是否为挚诚公司员工实际办理并无实际联系,实际操作办理集装箱作业单并不等于实施作业委托行为。本案的作业委托人应为原告,并非挚诚公司。故被告关于原告系《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作业委托人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编辑 | 曾凤伟

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

首页
供求
电话
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