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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法_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法_废品回收增值税管理法

作者:废品回收商网 来源:WwW.FpHs5.CoM 时间:2012-01-30 浏览:
简介: 现行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及目前各地对用废企业税收征管不统一,给基层的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各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及用废企业的税收征管不统一是税收管理的难中之难,因此,笔者认为对统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已到了关键时期。 一、废旧物资的...

现行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及目前各地对用废企业税收征管不统一,给基层的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而各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及用废企业的税收征管不统一是税收管理的难中之难,因此,笔者认为对统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已到了关键时期。 

  一、废旧物资的产生及流转现状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加工物品。财税字(2001)第0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已作明确。在现实中不难发现,涉及比较多的废旧物资主要有废铁、废铜、废铝、废塑料、废玻璃、废纸等等。目前,废旧物资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是城乡居民在生活消费中所产生的; 

  二是在房屋拆迁、废弃家用电器、报废车船等拆旧中所产生的; 

  三是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产生的,以废纸箱居多; 

  四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中所产生的,以废书报居多; 

  五是各类建筑工地报废废弃物资; 

  六是各类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及报废的材料和机械设备等。 

  现在的收购模式一般为个人或个体收购者转乡村、街道直接收购城乡居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份商场等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然后,这些收购者卖给街道或乡镇上的收购站,街道或乡镇收购站再买给县、市的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回收公司再卖给其他回收公司或用废企业。拾塃者和拆旧业者的废旧物资也大多是卖给街镇上的收购站,再通过几道环节,最终到用废企业。用图表表示如下: 

  个人或个体收购者、拾塃者和拆旧业者--街道或乡镇收购站--县、市的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其他回收经营公司或用废企业 

  事实上,一方面,个人收购或一些街道、乡镇的个体收购者大都是临时经营者,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另一方面,政策明确规定对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不享受免税。所以一方面,大都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不想领用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以逃避纳税;另一方面,因为他们是临时经营,也无法领用收购凭证和销售发票。而一些县、市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事实上无法从居民个人手中直接收购废旧物资,只能从个人收购者、个体收购者或街道、乡镇收购站那里购买。而政策上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在收购环节上只能收购城乡居民的废旧物资销售时才可以免税,而且收购有金额与次数量的限制,事实上,他们做不到。这样就造成了目前很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与运转的现状。也造成了少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利用各地区管理上不统一的漏洞,采取暗箱操作,通过外省市进行开票销售,造成了代开票的现象。所以,目前的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既不利于废旧物资的正常流转,也不利于用废企业正常用废,更不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与国家鼓励废旧物资的利用和再生的政策也不协调。 

  二、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对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采取“一疏两核”的办法。所谓“一疏”,是指对整个废旧物资从城乡居民个人消费产生、拆旧行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废弃等非一般纳税人所产生的,不管是个人收购,个体收购还是街道、乡镇收购站收购,最终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前道各个环节都不征税,实行疏导管理,最终销售环节由享受销售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按收购额乘4%的负担率代扣代缴增值税,从而使收购环节的一些政策规定或要求(指凭居民身份证、限止数量金额等)前移或降低,使废旧物资运转流畅。 

  所谓“两核”,“一核”主要是针对工商企业等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下脚料等废旧物资从紧管理,采取核定产废率,对一些基本行业如有色金属冶炼业、电线电缆业、塑料制品业、机器机械业等等,总局或省局可统一核定产废率,对一些边缘行业有县市税务部门进行调查解剖后核定产废率,按照产废率计算纳税人的废旧物资数量。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去向一般有四个渠道:一是自用;二是委托加工产品;三是出售给废品收购者;四是直接出售给用废企业。不管从哪一种渠道处理,通过核定产废率管理,按照去向不同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来加强产废的后续增值税管理,以防止纳税人产废通过收购环节进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而享受减免税。产废率核定后同一行业个体之间的产废率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不会太大,所产生的对增值税管理的影响可忽略不计。 

  “二核”是对用废企业的增值税实行从紧管理,采取核定最低负担率的办法。用废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有全部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的,有废旧物资与正料搭配使用加工生产产品的,也有用正料加工生产甲产品,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类似于甲产品的乙产品。不管用废企业如何使用废旧物资,在核定最低负担率时,先核定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这一块最低负担率,再根据用废企业废旧物资所占某种产品原材料比例或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占所有产品的比例来计算该用废企业的综合负担率。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这一块最低负担率测算可利用废旧物资折率或保本经营法测算。所谓折率,也就是1吨废旧物资可以加工生产成多少吨成品,即成品与废旧物资之间的比率,比如1吨废铜可以生产0.90吨铜杆,该废铜的折率为90%。用折率测算最低负担率适用于加工生产某种产品使用废旧物资比较单一的产品。例如收购1吨废铜的收购价含税是30000元(此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下同),该废铜的折率为90%,加工中所耗用的电费、其他辅助材料费为800元,其他费用200元,铜杆的销售价格为30500元/吨(不含税),测算铜杆的最低负担率为: 

  1、1吨废铜生产铜杆的销售价=1×90%×30500=27450(元) 

  2、销项税金=27450×17%=4667(元) 

  3、进项税金=3000+800×17%=3136(元) 

  4、应交税金=4667-3136=1531(元) 

  5、税收负担率=1531/27450×100%=5.58% 

  根据以上测算,用废铜生产的铜杆的税收负担率为5.58%。 

  保本经营测算也就是用保本经营的办法测算最低负担率,产品的销售价=废旧物资收购价(扣10%税后)+电、辅助料价+其他费用。用保本经营测算最低负担率适用于加工生产某一产品使用二种以上废旧物资或正废料混合生产某一产品。上例不属生产某一产品使用二种以上废旧物资或正废料混合生产某一产品,但方法是一样的,为求间便仍以上例测算铜杆的保本最低负担率: 

  1、1吨废铜生产的0.90吨铜杆的保本价=30000-3000+800+200=28000(元) 

  2、销项税金=28000×17%=4760(元) 

  3、进项税金=3000+800×17%=3136(元) 

  4、应交税金=4760-3136=1624(元) 

  5、税收负担率=1624/28000×100%=5.80% 

  根据以上保本测算,铜杆的保本最低税收负担率为5.80%,其他用废行业可以以此类推。负担率还会因存货的增减和产品销售价格而变化,真正核定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正,如上例,根据测算我们可以把废铜生产的铜杆的最低税收负担率核定为5.5%。 

  综上所述,为达到鼓励废旧物资的利用和再生,达到通过废旧物资的有序管理,以改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废旧物资增值税的管理,重点应放在工商企业产废和用废的增值税管理上,只有加强这两方面的管理和检查力度,才能使废旧物资增值税得到有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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