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5年3月初,李某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男方李某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刘某彩礼6万元。 2015年12月1日,双方拍摄婚纱照一套,李某为此支付6500元。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并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要求返还彩礼6万元及婚纱摄影费用6500元。婚纱摄影费用是否应当纳入彩礼返还范围? 明光市一读者
法官:婚纱摄影费用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婚纱摄影更多的是为了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需求,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其本质上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 金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