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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7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标签:创意创业日期:2016-03-05 20:10小编:WCCEO热度: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运强与被告黄辉球、谢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俩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辉球、谢灿丽共同支付货款33880元给原告唐运强;二、被告黄辉球、谢灿丽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唐运强(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388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64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10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辉球、谢灿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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